安寧療護適用資格指南
撰稿人 :Joseph Shega醫師,VITAS Healthcare醫療總長
及時和適當地辨識出符合安寧療護資格的病人可增加他們與家屬受惠於充滿愛心的生命末期療護的可能性。根據法律,醫療服務專業人員必須證明病人符合準則才有資格轉介給安寧療護服務提供者。
目錄
誰符合接受安寧療護的資格?
病人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符合接受安寧療護的資格:
- 罹患末期疾病(預後為≤6個月)並且病人及/或家屬已選擇緩和療護。
- 經由以下項目之一認定病人的功能狀態逐漸退化:
- 緩和療護狀態量表(PPS)評分≤50%-60%
- 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的6個項目中有3項需要依賴他人協助
- 病人的營養狀態改變,例如在過去的4-6個月之間,體重減輕10%以上
- 在過去的4-6個月之間,病人被觀察到並記錄下整體臨床情況的惡化,其表現方式至少包括以下其中一項:
- ≥ 3次住院或前往急診室
- 體力活動容忍度降低
- 認知能力降低
- 其他合併症病況
所提供的這些指南是作為方便的工具使用,而非取代醫師的專業判斷;它可協助醫師決定病人何時符合局限生命疾病的安寧療護適用資格的臨床指導。
安寧療護資格常見問答
以下為有關安寧療護資格的常見問題。尋求更多資訊的臨床醫事人員應查看以下針對疾病的頁面、認識安寧療護及緩和療護的福利,或聯絡VITAS以討論安寧療護及您的執業情況。
通常,病人必須還有多長時間存活才符合安寧療護的資格?
當病人的主治醫師及安寧療護醫師(或是安寧療護的醫療總監或總監的指定代表)皆認為,病人在其疾病的正常發展下,預估生命期最多六個月時即符合安寧療護的資格。
沒有預估是肯定的,接受安寧療護的病人可能存活超過六個月。在這種情況下,病人可繼續接受安寧療護服務,只要他們的安寧療護醫師此後每60天重新對六個月預後提出證明即可。
哪些診斷不允許接受安寧療護?
臨床醫事人員將病人轉診至安寧療護是基於特定的根本疾病狀態,此疾病造成六個月或以下的預後。安寧療護醫師可與轉診醫師或主治醫師協調合作,以決定哪個診斷是造成病人瀕臨生命末期的最重要因素,但最終仍然是由安寧療護團隊決定。
非特定病症或症狀不能列為主要的安寧療護診斷。例如,虛弱及生長遲緩可造成病人呈現末期衰弱,但是已存在的病情,例如心臟衰竭或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才是主要的安寧療護診斷。
美國國家安寧緩和療護組織(National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Organization)提供了一份完整的ICD-9和ICD-10編碼清單。在將病人轉介至安寧療護時,這些編碼不能用作主要診斷。